Posted by : Unknown 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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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將文章摘錄,重新分段及標註重點)

新版「不動產說明書」將在104101正式上路,增修要點如次
不動產說明書之解說,在使交易相對人經由重要事項說明,得就
不動產現況
權利關係
契約條件充分理解並為全面考量,

始決定是否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因此詳實之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有助於提供買賣雙方物件資訊,協助當事人做成正確交易決定並順利完成交易程序。

(一)單獨或共有、有無設定他項,或查封註記:
最為重要的是所有權部分究為單獨或持分共有特別註明他項權利如有設定地上權、有無信託登記、有無限制登記等,將配合《民法》公示公信登記實務上曾發生未查明購買之公寓大樓底層有經捷運局設定地上權致衍生 交易糾紛。


(二)土地、屋的管理及使用情況 尤其針對不動產共有在管理與使用情況包括:
是否有依慣例使用之現況?
若有,應敘明其內容。常見如公寓華廈頂樓平台、法定空地及地下室搭蓋違建而衍生的爭議。
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規定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
又例如有無出租或出借?有無被他人無權占用?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應敘明其位置及約略面積等情形,因為此均影響土地、房屋利用之重要因素


(三)有關於土地使用管制 
比如增農舍項目。由於農舍興建申請人及興建均須依相關法令規定,單從地籍圖或土地謄本無法判斷該買賣標的可否申請興建農舍。實務上常有農地已被申請當作其他已興建完成農舍之保留部分(俗稱空地比),購買者未充分了解其已無法再申請興建,因而導致買賣糾紛,或下斡後始發覺無法設置民宿,所在多有。 因此是否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若是,則應敘明使用管制情況。另外,屬國家公園區內的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飲用水質水源保護區須記載。


(四)重要交易條件,載明課稅項目 將以往應納稅「額」改為須仔細列舉應納稅費項目
如奢侈稅、簽約費、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等,使交易相對人易於了解應納稅費、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外也應該記載有無解約、違約處罰等條款,若有則應敘明


(五)半徑300公尺內重要環境設施應標示 
例如包括但不限於公私有市場、超市、學校、警察局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存放設施、垃圾場、加油站、瓦斯行、葬儀社等。換句話說,常情上一般認為的有助生活便利的便利商店、學校、警察局等,都列入應告知的重要環境設施範圍,不過住家位於超級市場正下方,確實也有困擾,無論騎車開車,大部分都是亂停車,造成交通困擾,再加上出入份子複雜,易孳生蚊蟲蟑螂老鼠病媒蚊。像是遮蔽體掩蓋的變電箱則不在上述例示之列,解釋上亦應屬標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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