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Home »
- 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請勿沒簽委託,就進行銷售行為)---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Posted by : Unknown
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http://goo.gl/5mHRXo
第二十一條: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案例說明:
http://goo.gl/Z8yO21
beta 520 / 北大特區我愛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