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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液化區查詢系統上線了!


土壤液化區查詢系統上線了!
http://www.geologycloud.tw/map/liquefaction/zh-tw

可以查詢參考喔!! (但也請勿慌張)

http://www.moeacgs.gov.tw/2016.htm 原始的鏈結有多一個分流(分成民眾版 和 專業版)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9652&Itemid=53
內政部營建署---土壤液化防治專區

內諮詢服務時間 和 問與答等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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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 的開始時間 和 由來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內政部積極推動實價申報登錄之立法,於100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要求實價申報登錄,故合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Q&A

Q:實價登錄何時施行?那些案件需要申報登錄?
A:施行日期為101年8月1日
自該日起以下3種案件需要申報登錄:1.地政事務所所收買賣登記申請案件。2.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簽定租賃契約書之案件。3.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簽有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成交案件。

Q:是否所有的不動產交易移轉案件皆需申報?
A:不是。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規定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若非屬買賣案件,如贈與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Q: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責任?
A:為避免重覆申報登錄,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若無委由地政士登記亦無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則應由權利人(買方)申報,賣方無申報之義務。

Q:完成實價登錄的不動產交易資料多久開放查詢?要去哪裡查?需要收費嗎?
A: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後,因需就申報資料內容進行篩選,必要時確認申報資料之真實性及合理性,並剔除過高或過低之交易行情,故仍需約一段時間方可查詢。101年8月1日施行後,於101年10月16日起可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Q:實際資訊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有無處罰?規定為何?
A: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經通知權利人(買賣案件之買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按次處以3萬~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如屬委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案件,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不經限期改正,直接處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3萬~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以上資料源自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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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攤還公式(不動產估價方式:本利均等償還率 Rn)




本息攤還公式: 
貸款本金 * { [ (1+年利率) ^年數 ] * 年利率 } / { [ (1+年利率) ^年數] - 1 } =年付金 

註:^表示次方 

年利率 = r
年數 = n
貸款本金 * { r [ (1+ r ) ^ n ] } / { [ (1+ r ) ^ n ] - 1 } = 年付金

套你的數字進去: 
以100萬、3%、20年計算

1000000 x 
{ 0.03 [ (1+ 0.03 ) ^ 20 ] } / { [ (1+ 0.03 ) ^ 20 ] - 1 } 

付金為 約 67225
月付金為 5602

所以就看跟銀行貸多少錢
例:貸500萬
則每月為 5602 * 5 = 28010

例:貸750萬
則每月為 5602 * 7.5 = 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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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請勿沒簽委託,就進行銷售行為)---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http://goo.gl/5mHRXo


第二十一條: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刊登廣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案例說明:
http://goo.gl/Z8yO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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